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周恩来红军中学、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2705号
原告:淮安市周**红军中学,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边寿民路。
法定代表人:耿怀青,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该校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兵,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兴保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权,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周**红军中学诉被告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2022年6月27日,原告淮安市周**红军中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淮安市周**红军中学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周**红军中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周**红军中学负担。
审 判 员 侯中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雪洁
书 记 员 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