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实、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2209号
原告:**实,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石湖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家,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经斌,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实与被告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经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