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周恩来红军中学、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财保14号
申请人:淮安市周**红军中学,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边寿民路。
法定代表人:耿怀青,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兵,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兴保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淮安市周**红军中学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享有的执行款人民币360000元。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以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享有执行款(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执恢909号执行案件)。申请人淮安市周**红军中学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等额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周**红军中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享有的执行款人民币3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迅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婷
书 记 员 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