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石湖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798628752E。
法定代表人:王金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4(TG第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93763639A。
法定代表人:刘永凯,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工程款296769、以29676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全部工程款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899元、保全费201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2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2年3月10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2年3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永凯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当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滨海新区—-101(地下车库)等车库,经中新天津生态城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馈上述车库已在项目销售及交付过程中由开发企业赠与业主使用,故无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富贵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 冶
书 记 员 展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