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5492号 原告: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九江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 被告: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石湖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