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4704号之二
原告:江苏维丰翰应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工业集中区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石湖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江苏维丰翰应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维丰翰应急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维丰翰应急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维丰翰应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