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47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维丰翰应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工业集中区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石湖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江苏维丰翰应急物资有限公司与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4704号民事裁定,冻结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江苏维丰翰应急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江苏维丰翰应急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