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维丰翰应急物资有限公司、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4704号 申请人:江苏维丰翰应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工业集中区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石湖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江苏维丰翰应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维丰翰应急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80000元。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维丰翰应急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维丰翰应急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江苏维丰翰应急物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