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佳禾生物质能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佳禾生物质能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7执2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佳禾生物质能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南路70号5幢1单元2402号。
法定代表人:申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和顺县横岭镇横岭村。
法定代表人:安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佳禾生物质能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佳禾生物质能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晋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晋仲裁字第25号裁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冻结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查封了该公司出租给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租金,该租金于2018年3月份履行。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建军
审判员  李志明
审判员  辛变花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