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91民初29号
原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杰、第三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淮安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海波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曹军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