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与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91民初4315号 原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377346XE,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22223556P,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42722447K,住所地淮,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果路**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群,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与被告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城公司)、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审理中,鼎杰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唐城公司支付维修费523169.28元(暂定,实际维修费用以鉴定结果为准);2、依法判令被告鼎杰公司、**对被告唐城公司应付维修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城公司支付维修费523169.28元(暂定),实际维修费用以鉴定结果为准;2、诉讼***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唐城公司签订*****1-27#楼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1-27#楼外墙涂料工程交被告唐城公司施工。外墙涂料施工结束后,原告发现在质保期内被告所施工的1——27#墙面脱落严重及色差问题。此后,原告通过电话或发函等方式通知唐城公司要求其履行维修义务,被告唐城公司却不予答复也不履行义务。根据原告与被告唐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质保期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被告唐城公司应在接到原告书面通知后48小时之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否则原告有权扣收质保金,并自行维修处理,相关费用由被告唐城公司承担。由于被告唐城公司对维修事宜一直不予答复,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与案外人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维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1-27#外墙涂料维修工程交由案外人施工。截止目前已完成26#、27#楼全部维修,11#、18#、25#楼局部维修,共计维修费用913169.28元。扣除被告唐城公司留存原告处的质保金390000元,原告垫付维修费523169.28元。被告唐城公司应依约对次承担付款泽责任。其他各幢楼的外墙面均存在质量问题,必须维修,鉴于被告唐城公司的行为,原告将依约自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唐城公司承担。另根据被告唐城公司陈述,涉案工程实际由被告鼎杰公司挂靠唐城公司进行施工,对此原告并不知情,如情况属实,则被告鼎杰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鼎杰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作为股东依法应对被告鼎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苏081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苏0812破3号民事决定书,指定竞速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即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例外情形。本案中,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已于本案立案之前受理了被告鼎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应适用破产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