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辖71号 原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果路**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与被告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城公司)、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杰公司)、**,第三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3年3月9日,原告控股公司与唐城公司签订东湖怡景苑1-27#楼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但在质保期内,该楼墙面脱落严重,原告通过电话或发函通知唐城公司履行维修义务,唐城公司不予答复也不履行。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扣收了质保金,并自行维修处理。唐城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实际***公司挂靠其进行施工,应承担连带责任。鼎杰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依法对鼎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请求:1、判令唐城公司支付维修费523169.28元(暂定),实际数额以鉴定结果为准;2、鼎杰公司、**对唐城公司应付维修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认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江浦区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苏0812破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鼎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苏0812破3号民事决定,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公司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于清江浦区法院于本案立案之前受理了鼎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故应适用破产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遂于2020年9月21日裁定:本案移送清江浦区法院处理。 2020年11月2日,清江浦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其目的在于协调破产案件和债务人其他诉讼的审理进度,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因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已依法裁定终结鼎杰公司破产程序,本案并无与鼎杰公司破产案件审理相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受理破产的法院集中管辖,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开发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依法不属我院管辖,故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控股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开发区法院起诉,而清江浦区法院在2018年9月20日便受理了鼎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开发区法院在立案时应当告知控股公司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审理中知道鼎杰公司破产清算后将本案移送清江浦区法院。截至2020年9月21日开发区法院才将本案移送,2020年8月13日清江浦区法院已依法裁定终结鼎杰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有利于减少破产企业在争议处理方面的成本支出,协调不同法院审理的审理进度,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同时也符合为破产清算服务的立法目的,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节约司法资源。开发区法院在鼎杰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移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移送审理条件,且失去了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意义,故本案仍应由开发区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