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7某某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710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8108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1幢601室商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2222355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62号物资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