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772号之一
原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誉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准安市淮阴
区中业**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1幢601室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准海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