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118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淮安市唐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淮安市唐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2013)二七法执字第1185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淮安市唐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法执字第11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
审判员*建
审判员*宏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