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1230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尚梅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解放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62号物资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鸿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西大街110号南二楼。
法定代表人:方家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被告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市鸿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即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例外情形。经核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9月20日裁定受理对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应适用破产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