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1230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尚梅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解放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62号物资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鸿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西大街110号南二楼。
法定代表人:方家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被告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市鸿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即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例外情形。经核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9月20日裁定受理对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应适用破产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