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1民初10287号
原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州市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市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