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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184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妻子),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女,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淮安市宏运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路155号翡翠城29号楼11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1007号宏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宏运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