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北方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8630号之一 原告:上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芦蔡北路2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79479D。 法定代表人:**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北方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B0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927748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宿州国峰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汴阳三路与汇源大道交汇处文化创意小镇10#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TR5J92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府前街道健康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5869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国峰建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柏 玲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