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

***、虞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49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虞焱,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翰,江苏崇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奇奇,江苏崇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富瑞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西园南路199-5A号。
法定代表人:褚忠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志明,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光伟,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晟兴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仁义,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经济开发区科研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金玉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焱与被告扬州富瑞得置业有限公司、东晟兴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虞焱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志宏
审 判 员 刘 洁
审 判 员 周海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糜 萍
书 记 员 吴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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