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2836号
原告:李成元,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兵,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科研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解志伟,总经理。
原告李成元与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元撤诉。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梦银
书 记 员 陈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