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

许高祥、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862号
原告:许高祥,男,199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闯,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工农南路**。
法定代表人:金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该公司员工。
原告许高祥诉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王沙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许高祥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高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许高祥负担。
审判员  王沙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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