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民初2309号
原告:徐州嘉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魏单路8号单集工业园1659间。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科研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金玉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嘉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徐州嘉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嘉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宁 琳
书 记 员 黄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