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81民初1428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科研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 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