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430号 申请人:***,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 被申请人: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科研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073969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9293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293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靳 鹏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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