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753号
申请人:***,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
被申请人: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科研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073969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92933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4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2933元。
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扬州仪征支行1947××××0029账户存款1292933.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
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753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