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民初1626号
原告:山东**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前村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CEUD7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工农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073969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门窗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72元,由原告山东**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