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92民初1815号之一
原告:***,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07396915),住所地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科研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MA3TPTX39M),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米山路110-1号。
诉讼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6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