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

**月、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1815号之一 原告:**月,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07396915),住所地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科研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MA3TPTX39M),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米山路110-1号。 诉讼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月与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月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67元,由**月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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