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5民初180号之一
原告: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中和山水兴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767778873。
法定代表人:范效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甘肃骏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强,甘肃骏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东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301912636N。
法定代表人:袁圣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信用代码91320681781280526K。
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意,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倬,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圣明,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东德建筑有限公司、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圣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81元,减半收取计25491元,由原告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奉堂
书 记 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