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可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9403号
原告:上海可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3617室。
法定代表人:沈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岳兵,男,上海可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姚军,总经理。
原告上海可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可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可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计2,004元,由上海可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 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顾鼎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