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启东市伟丰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8939号之一
原告:启东市伟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城河新村136幢41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郁雄伟。
被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姚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伟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2021年11月23日,原告启东市伟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伟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启东市伟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