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辖终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彩绒,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上诉人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彩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0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是江苏省启东市,故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涉案合同可以确定,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蒋琦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