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1财保86号
申请人:南通某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双甸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姚某。
申请人南通某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日8日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南通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7月26日将申请财产保全函、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预防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某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