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金樑企业管理中心与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2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金樑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毛家路31号3幢H03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被申请人:江苏中润建设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江海路468号附1、2号门面。 原告上海金樑企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润建设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上海金樑企业管理中心的申请,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沪0109民初29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606,7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2023年2月27日,申请人上海金樑企业管理中心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两被告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两被告的保全措施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润建设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6,78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