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金樑企业管理中心与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294号之一 原告:上海金樑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毛家路31号3幢H03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江海路468号附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金樑企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润建设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金樑企业管理中心撤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53.9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