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294号之一
原告:上海金樑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毛家路31号3幢H03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江海路468号附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金樑企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润建设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金樑企业管理中心撤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53.9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