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6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蒋建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803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151503.73元,并承担所欠原告**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按工程款1151503.73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4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工程款项承担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5164元(原告已预交151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64元,由被告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1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1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后因其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将其限制其高消费;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及对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淮安区学府壹号馨苑4号楼108室不动产,并对该不动产进行了拍卖和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现相关债权,未能实现债权金额为1151503.73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803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颜士和
审 判 员 滕建平
审 判 员 贾 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子琦
书 记 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