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特619号
申请人:纪明旺,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翌,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敏,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62232A,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万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纪明旺与申请人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纪明旺与申请人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8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纪明旺工程款及利息10万元;2、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纪明旺与申请人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纪明旺与申请人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3694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广阳
书 记 员  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