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141号
原告: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62232A,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7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志***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升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10580469T,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广合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2810,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中央路3号之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5F7W26X,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路180号16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原告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立升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广合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喆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