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213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长恒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华明。
被执行人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裕龙。
关于南京长恒建筑节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1执2135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红梅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