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恒建筑节能有限公司

南京长恒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与焕芯智慧城市建设(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3493号 申请人:南京长恒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谷里工业集中区聚缘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焕芯智慧城市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753号2号楼5楼Y座527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若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3-1440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南京长恒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焕芯智慧城市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若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长恒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焕芯智慧城市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若樊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20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长恒建筑节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焕芯智慧城市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若樊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20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