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7444号
申请执行人璧山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道红学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9EBN279。
经营者:***。
被执行人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开发区迎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6530318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璧山区**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28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22050元及违约金。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到庭。本院又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多次查询。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马**支行银行账户,但该行称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或工资保证金账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该账户不允许网络冻结、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等4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共计0.00元。另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以(2022)渝0113执74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在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账号为XXXXX********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00元、于2022年12月15日以(2022)渝0113执744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在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立发支行账号为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00元。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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