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某某远盛租赁站与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7508号 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远盛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13号8-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HJGB31。 经营者:***,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开发区迎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653031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远盛租赁站与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19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176011.94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19日、12月6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工商、证券、房产等部门财产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未执行的金额2176011.94元及利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银 书 记 员  陆 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