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

**与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79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渝0113民初18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76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苏字牌照车辆多辆,该车辆位于外地,注册时间较久,且未司法扣押,无查封必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