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885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君地商务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7662621X。

法定代表人:陈发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应明,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克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鲍国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