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6民催6号
申请人: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发宝。
委托代理人:黄新军,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50327221622649,出票日期2020年12月3日,票面金额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申请人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高铁分公司,出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吴中支行营业部的该份银行本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国 聪
审判员 谢心阳审判员严汉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奚 晓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