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4796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与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4796-2号
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杨新路252号。
负责人:王加存,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兆林、朱泊文,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发宝。
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6.5元、保全费1195元,共计2661.5元,由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顺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彦文
书 记 员 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