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299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岭东村张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227389488(1-1)。
法定代表人:孙延光,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文静,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3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7662621X。
法定代表人:陈发宝。
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913.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913.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524元,由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