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29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岭东村张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227389488(1-1)。
法定代表人:孙延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文静,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3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7662621X。
法定代表人:陈发宝。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皖1103民初2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913.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