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2008号
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车坊江东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岑灿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雯,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发宝。
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立案受理。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