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执2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君地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发宝。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一份。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07执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木林
审 判 员 邹建良
审 判 员 路宽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遆志恒
书 记 员 赵 俊